
公安部此次修订将规定名称从《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》改为《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》。这一变化不仅体现在名称上,更在监管的深度和广度上进行了全面升级。
2018年的旧规定主要适用于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”,而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“网络运营者、数据处理者、个人信息处理者等”。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,数据处理活动已超越传统网络边界,新规反映了这一现实变化。新办法的法律依据在原有《网络安全法》基础上,增加了 《数据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 ,形成了更加完整的法律支撑体系。
Part.1
聚焦数据:新规“加码”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
在监督检查内容上,新办法的变化尤为明显。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从原来的隐含要求,升级为明确的独立检查项:新办法第七条第(十)项明确规定,公安机关将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、个人信息保护义务。
值得注意的是,这一要求是作为独立的检查项出现的,而非旧规定中网络安全检查的附属内容。这一变化使数据安全监管从“静态防护”转向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的“动态治理”,技术措施要求从“防攻击”扩展到“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”。
Part.2
企业应对:四步构建“数据资产安全”防护体系
面对监管升级,企业需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治理。企业可参考以下框架,建立适应新规要求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:
丨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体系:这是满足新规要求的基础,也是企业数据安全治理的起点。通过编制数据资源目录、分析流通过程安全风险,企业可以明确哪些是重要数据,哪些是一般数据从而进行更细致的权限管控。对于重要数据,新规要求必须采取更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,并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丨部署全生命周期数据安全技术工具:根据新规的监督检查内容,企业应重点部署以下几类技术工具:数据防泄漏(DLP)系统,防止数据非法外泄;数据溯源审计工具,实现全生命周期数据动向可追溯、可审计;安全防护与管控一体化平台,支持“数据可用不可见”的全端安全流通。
丨建立内部数据安全管理规程:企业需要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,对于处理个人信息的企业,这一点尤为重要。同时,企业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预案,并定期开展演练,确保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能够快速响应、有效处置。
丨选择合规的数据安全服务商:新规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提出了严格监管要求,包括备案、背景审查和全流程安全管理。企业选择数据安全服务商时,应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,并能够提供操作日志全程审计、访问权限自动回收、数据残留自动清理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功能。
公安机关此次的新规升级,不仅把“互联网安全”升级为“网络空间安全”,更首次将“数据安全”和“个人信息保护”提升为与“网络安全”并列的法定检查项目。监管的“探照灯”已经点亮,照向每一家企业的数据资产。数据安全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合规经营,更可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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